涉及“程序”的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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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
行政处罚的 决定程序 |
简易程序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包括: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
一般程序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听证程序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 |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3)行政许可的听证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 |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程序 |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3)受理申请及审查 (4)决定 (5)期限与延续 (6)补办与变更 (7)档案管理与公告 | |
生产事故报告的程序 |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始注册的程序 |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 |
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复审程序 |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2)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 |
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
(1)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
消防验收程序 |
(1)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验收的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
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程序 |
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程序包括:立项阶段、修订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