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车间是甲类。
(1)喷漆属于甲类生产,其车间厂房应为一、 二级耐火结构,不宜设在二层以上的建筑物上。贮存和调漆应在符合防火要求的专门房间内进行。地面应采用耐火且不易碰出火花的材料。
(2)喷漆厂房与明火操作场所的距离应大于30m。
(3)喷漆车间和喷漆料、溶剂的贮存、调配间的各种电器应符合电气防爆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场所。
(4)动火检修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喷漆车间应设置的通风和排风装置,将可燃气体及时迅速排出。通风机必须采用专门的防爆型风机。
(6)操作时应控制喷速,空气压力应控制在0.2 -0.4MPa, 喷枪与工件表面的距离宜保持在300-500mm。
(7)车间里的油漆和溶剂贮量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
(8)确需在现场进行,而现场的电气设备又不防爆时,应将现场电源全部切断,待喷漆结束、可燃蒸气全部排除后方可通电。
(9)在露天进行喷漆操作时,应避开焊割作业、砂轮、锻造、铸造等明火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