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例如,火药制造车间、乙炔站、电石库、汽油提炼车间。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气罐和油罐。
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