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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的危险因素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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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的危险因素识别

(一) 缺氧窒息

1.窒息气体种类

一旦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浓度低于 19.5%,就会有缺氧的危险,可能导致室息事故发生。

常见的单纯性窒息气体包括: 二氧化碳、氨气、甲烷、氨气、水蒸气和六氧化硫等.

2.引发缺氧室息的主要原因

(1) 有限空间内长期通风不良,氧含量偏低

(2)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发生耗氧性化学反应,如燃烧、生物的有氧呼吸等。

(3)作业过程中引入单纯性室息气体挤占氧气空间,如使用氮气、氧气、水蒸气进行清洗。

(4)某些相连或接近的设备或管道的渗漏或扩散,如天然气泄漏。

(5)较高的氧气消耗速度,如过多人员同时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3.对人体的危害

氧气是人体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缺氧会对人体多个系统及脏器造成影响。氧气含量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不同

4.导致缺氧的典型物质特性

1)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为无色气体,高浓度时略带酸味,比空气重,溶于水、烃类等多数有机溶剂。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氧化碳本身没有毒性。在有限空间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碳时,因人体内组织缺氧,会出现昏迷、四肢抽搐、大小便失禁,以及头痛、恶心呕吐等表现,轻者有头痛、头昏、无力等不适症状,重者可窒息死亡.2) 气

氮气为无色无臭气体,微溶于水、乙醇,不燃烧。空气中氮气含量过高,会使吸入氧气浓度下降,引起缺氧窒息。

3)甲烷

甲烷为无色、无味的气体,比空气轻,溶于乙醇、乙醚、微溶于水。甲烷易燃,爆炸极限为5%-15%,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造成人员伤亡。甲烷对人基本无毒,麻痹作用极弱。但浓度过高时会排挤空气中的氧,使空气中氧含量降低,引起单纯性室息。

二) 中毒室息

2.导致中毒的典型物质特性

1)硫化氢

硫化氢为无色,有臭鸡蛋气味的气体,属于剧毒物,比空气重,溶于水生成氢硫酸,可溶于乙醇。

2)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臭、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与空气密度相当,几乎不溶于水,可溶于氨水.

3)苯

苯为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体。其蒸气与空气泪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易产生和聚集静电。其蒸气比空气密度大,

在较低处能扩散至很远处,遇明火会引起回燃。苯是人类致癌物,慢性苯中毒会引起上呼吸道、皮肤和眼睛的强烈束激,出现支气管炎、过敏性皮炎、喉头水肿及血小板下降等疾病,长期接触可引起各种类型的白血病.

三)燃爆

1.易燃、易爆物质种类

易燃、、易爆物质是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

(四)其他危害因素

1淹溺

淹溺可能导致室息、缺氧。另外,粪池或污水池的淹溺,由于肺内污染及胃内呕吐物反流等原因,可导致支气管及肺部继发感染,甚至多发性脓肿。

2.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可能导致脑部或内脏损伤而致命或使四肢、躯干、腰椎等部位受冲击而造成重伤致残

3.触电

通过人体的电流数值超过一定值时,就会使人产生针刺、灼热、麻痹的感觉;当电流进一步增大至一定值时,人就会产生抽筋,不能自主脱离带电体,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 50mA 时,就会使人的呼吸和心脏停止而死亡。

4.机械伤害

操作失误或机械防护设施缺失都可能造成对人体的机械伤害,造成外伤性骨折、出血、休克、昏迷,严重的会直接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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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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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平台

(一)移动式操作平台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移动式的特点方面考虑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m2;为防止操作平台倾爱,其高度不应超过 5m;为保证操作平台整体稳定性,其高宽比不应大于 2:1;为保证操作平台整体安全,其所承受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1.5kN/m2.

(2)施工现场操作平台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常常是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有方案不执行。因此当操作平台面积高度或荷载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作业人员在使用操作平台进行施工时,为了防止平台移动宜将立柱与地坪间垫实,因此立柱底部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或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闻等固定措施

(4)操作平台采用48.3mmx3.6mm 钢管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部件,按产品要求进行组装.

(5)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 400mm 的扶梯

(6)操作平台四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7)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8)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 40cm,台面应满铺 5cm 厚的木板或竹色

(二)落地式操作平台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m2.高度不应超过 15m,高宽比不应大于 3: 1(2)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 2.0kN/m2.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 3.0kN/m2.(3) 落地式操作平台应独立设置,并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4)用脚手架搭设落地式操作平台时其结构构造应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黄向扫地杆,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5)落地式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目间隔不应大于 4m,同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相关规定

(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2)未经专项设计的临时设施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4)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 5m,均布载荷不应大于 5.5kN/m2.集中载荷不应大于 15kN,承载力需经

设计验收。(5)当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卡环连接,钢丝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缉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

(6)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完全封闭。

(7)不得在悬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人。

补充:(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移动式操作平台检查项目

操作平台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连接牢固可靠或立柱底端距离地面不超过

操作平台的组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平台台面铺板满铺

操作平台四周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登高扶梯

操作平台的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2.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检查项目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设计计算

2悬挑式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设置在建筑结构上@斜拉杆或钢丝绳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4钢平台按要求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S钢平台台面铺板满铺或钢平台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满铺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3.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一般项目应包括: 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补充:《《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GJ 166)1.根据施工进度,脚手架应在下列环节进行检查与验收:

施工准备阶段,构配件进场时

地基与基础施工完后,架体搭设前

3首层水平杆搭设安装后

4双排脚手架每搭设一个楼层高度,投入使用前

模板支撑架每搭设完 4 步或搭设至 6m 高度时

双排脚手架搭设至设计高度后

模板支撑架搭设至设计高度后

脚手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D基础应无积水,基础周边应有序排水,底座和可调托撑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2基础应无明显沉降,架体应无明显变形

立杆、水平杆、斜撑杆、剪刀撑和连墙件应无缺失、松动

架体应无超载使用情况

5模板支撑架监测点应完好

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无损坏缺失

3.地基基础检查验收项目: 地基处理、承载力,地基顶面平整度,垫板铺设,垫板尺寸,底座设置情况,立杆与基础的接触紧密度;排水设施,施工记录、试验资料。

其中,应重点监察和验收下列内容

地基的基础、承载力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要求

基础顶面应平整坚实,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基础不应有不均匀沉降,立杆底座和垫板与基础间应无松动、悬空现象4地基基础施工记录和试验资料应完整

脚手架架体检查验收项目: 可调底座,模板支撑架可调托撑,碗口节点;立杆,水平杆,斜撑杆、剪刀撑,双排脚手架连墙件的竖向和水平间距;模板支撑架与既有建筑结构连接点的竖向和水平间距,架体全高垂直度,门洞结构。其中,应重点检查和验收下列内容:

架体三维尺寸和门洞设置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要求

2)斜撑杆和剪刀撑应按方案设计规定的位置和间距设置。

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应连续设置,扫地杆距离地面高度应满足本规范要求.4模板支撑架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不应超出本规范的上限要求6双排脚手架连墙件应按方案设计规定的位置和间距设置,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可靠连接。

板支撑架应与既有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上碗口应将水平杆接头锁紧

8)架体水平度和垂直度偏差应在本规范允许范围内

5.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项目:作业层、作业平台,梯道、坡道,模板支撑架门洞安全防护其中,应重点检查和验收下列内容:

作业层宽度、脚手板、挡脚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水平防护的设置应齐全、牢固。

梯道或坡道的设置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要求、防护设施应产全

门洞顶部应封闭,两侧应设置防护设施,车行通道门洞应设置交通设施和标志

6.当在双排脚手架上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操作层作业时,在同一跨距内各操作层的施工均布载荷标准总和不得超过5kN/m2.防护脚手架应有限载标识

模板支撑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浇筑混凝土应在签署混凝士浇筑令后进行

混凝士浇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框架结构中连续浇筑立柱和梁板时,应按先浇筑立柱、后浇筑梁板的顺序进行2)浇筑梁板或悬臂构件时,应按从沉降变形大的部位向沉降变形小的部位顺序进行

补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J59)

1.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般项目应包括: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2.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设置、脚手板、交底与验收。般项目包括: 架体防护、杆件连接、构配件材质、通道

3.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般项目应包括: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架体构造、附着支座、架体安装、架体升降般项目包括:检查验收、脚手板、架体防护、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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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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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配电线路

架空线路

架空线路是用绝缘子将输电导线固定在直立于地面的杆塔上以传输电能的输电线路,由导线、架空地线、绝缘子串、杆塔、接地装置等组成。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主要是低压架空线路.

1.导线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线杆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线路相序

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1、N、L2、L3、PE。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

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1、L2、L3;

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 L1 (L2、L3) 、N、PE

电缆线路

1.电缆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两种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 N 线;绿/黄双色线必须用作 PE 线,严禁混用。

2.埋地敷设

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敷设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并符合下列规定!(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2)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3)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个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0m 高到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

(4)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 1m。

5)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室内配线

室内配线的,要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 PE 线相连接

(3)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千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

(4)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5)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 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2.

(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 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 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 100mm ,瓷瓶间距不应大于 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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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门式起重机
桥式、门式起重机

(一)桥式、门式起重机的主要参数

额定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

(二)桥式、门式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发出报警信号,
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
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允许物品做下降运动。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限位器
当取物装置上升(下降)到设计规定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时,
应能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运行行程限位器 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轨道清扫装置 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
和起重小车,在其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
清扫装置。
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轨
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防护罩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连锁保护 夹轨器夹住或锚定装置锚固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应自动断电,打开
时才能接通。舱口门、端梁门及司机室外走台栏杆门应设连锁保护
装置,门打开时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夹轨器 用钳口夹住轨道,使起重机不能滑移,从而达到防风目的。

(三)桥式、门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

(1)每台起重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挂上额定起重量的标牌

(2)工作中,桥架上不许有人或用吊钩运送人。

(3)起重机不允许超荷使用。

(4)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用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面 2m 以上。越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 0.5m 高

(5)吊运小于额定起重量 50%的物件,允许两个机构同时动作;吊大于额定起重量 50%的物件,则只可以一个机构动作。

(6)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 (特殊例外)

(7)不允许用碰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的办法

(8)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9)桥式起重机所有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如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应采取焊接地线措施。司机室或起重机体的接地位置应多于两处。起重机上任何一点到电源中性点间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 40.

11-20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安全管理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如下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如下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对于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1-20
基坑的监测
基坑的监测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6)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S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错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12-05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6442),事故发生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4 类

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 小类)

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小类)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 小类)

4)生产 (施工) 场地环境不良 (9 小类)

人的不安全行为:13 类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警告:

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 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 攀坐不安全位置;

8)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运转时操作机器

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当

12)着不安全装束

13)处理易燃、易爆物品错误

(2)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一一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8其他。

11-20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11-20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知识点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知识点2: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

①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②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③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知识点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知识点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范围

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支出;

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支出;

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⑤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⑦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⑧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支出。

知识点2: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二、提取标准的变更

1、新增行业的提取标准

一)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原有行业的提取标准变更(红字为变更部分)

四)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有所变更: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2.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3.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4.露天矿吨煤5元。

五)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有所变更:

1.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2.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3.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4.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5.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6.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安全生产费提取的相关规定:

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2、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知识点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知识点2:安责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 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 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

(二)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 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 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 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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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二)安全管理措施

1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完善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完善现场操作规程)并落实。

3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对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能力。

4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5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指导

6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8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9强设备管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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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机械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等

1.动火作业

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 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快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快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2.临时用电作业

D使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 保护接零

2使用安全电压

设备加装漏电保护装置、防雷接地措施、保护接地接零、电气连锁保护等

4做好屏护和保证安全距离

3.机械作业

1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安全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

2遵循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3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4限制机械应力、旋转速度等

5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已经在技术部分介绍过,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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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的管理

1、特种设备的出厂

1)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购置、选用特种设备应是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2、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使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特别规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5、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无论是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均需要持证上岗。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安全技术档案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7)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8)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和定期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8、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达到使用年限不是特种设备报废的强制条件)

特种设备报废义务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交回使用登记证。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可以继续使用应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评估作出继续使用的安全负责。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将种设备使用安全。

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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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S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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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事故分类: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自然)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自然)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意: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

根据 2020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1) 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3)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 纳入乙单位统计。

(4) 从事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 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5) 因设备、 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 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 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6)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 (不含) 的事故, 暂不纳入统计。

(7)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 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8) 非正式雇佣人员 (临时雇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实习生、 志愿者等)、 其他公务人员、 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 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 纳入统计。 解放军、 武警官兵、 公安干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 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三、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①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局综合监管)和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专项监管)报告。(报告两条线)

【现场人员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政府的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事故续报、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失踪人员事故定级】

国务院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四、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①有关人民政府、 ②应急管理部门、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④监察机关、 ⑤公安机关以及⑥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⑦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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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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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规定为: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七)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其职责有: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 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职责有: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20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的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D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年 1次

(三)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级培训的内容如下:

(矿)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 (工段、区、队)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外来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五)现场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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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1.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三)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四)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置

1.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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