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化品储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3 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3 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危险物品的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2)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必须办理手续方可运输;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方可承运。
(3)危险货物装卸过程,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4)托运人应说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妥善包装,设置相应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告知承运人注意事项;还应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6)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6)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 5%的装卸量;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7)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货物处于监管之下;应当宣贯或者喷涂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
(8)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区、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危险物品,应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排气管应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10)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性质,采取防晒、防冻、控温、防火、防爆、防水、防尘、防静电和防散漏等措施。
(11)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经道路运输的,应经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 规定,危险货物包装分为:
(1)l 类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较大的货物
(2) Il 类包装: 适用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
(3) III 类包装: 适用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
(1)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还应当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5)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7)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8)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散漏措施。
(9)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0)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