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带,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2)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在总体规划和设计时,应严格按照生产性质及功能进行分区使各分区与外部目标、各区之间保持必要的外部距离。
内部距离—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以及危险建筑物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
外部距离—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活区(住宅区、管理区)。
烟火药基本的组成是氧化剂和还原剂,还包括黏合剂、添加剂(火焰着色剂、惰性添加剂)。
1)能量特征—火药做功能力,1kg火药燃烧时气体产物所做的功。
2)燃烧特性—火药能量释放的能力,取决于火药的燃烧速率和燃烧表面积。
3)力学特性—具有相应的强度,在高温下不变形、低温下不变脆。
4)安全性—火药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烟花爆竹基本安全知识
(一)烟花爆竹、烟火药生产的安全措施
1.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
注: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
(2)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约混合的球磨机与约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
橡胶材料制成。
注: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 和静电积累(塑料) 材质
(3)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
注:不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干药在中转库的停止时间小于或等于 24h。
(4)药物干燥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药物在工燥散执时,不应翻动和收取
注: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
注: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
注:湿药和未经摊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
2.烟花爆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
(2)成本、有药半成品的干燥应在专用场所 (晒场、烘房) 进行注: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干燥。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
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二)烟花爆竹工程的布局和建筑安全要求
1.建筑物危险等级
(1) 1.1
1级建筑物破坏能力相当于 TNT 的厂房和仓库
(2) 1.1
2级建筑物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3) 1.3 级建筑无整体爆炸危险,破坏局限建筑物内
注:厂房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席确定
注:仓库危险等级应由其中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2.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围墙设置规定
(1)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 的围墙
(2)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宜 12m,且不应小于 5m。(3)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可局部设置刺丝围墙(4)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阔叶树.距离危险性建筑物外墙四周 5m 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51
3.工艺布置
(1) 1.1 和 1.3 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宜为矩形
(2)1.1 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暴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不得和厂房联建(3) 1.1 级的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
(4) 1.1级厂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 9.0m2.1.3 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 4.5m2(5)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堤,其顶面应高出产品面 1m。
(6)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不应陈列危险品
4.安全距离的确定
(1)烟花爆竹工厂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根据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建筑物的危险性等级和防护情况确定的
(2)在确定计算药量时应注意的事项:
防护屏障内药量应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2抗爆间室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注:厂房计算药量和停滞药量规定,实际上都是烟花爆竹生产建筑物中暂时搁置时允许存放的最大药量.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2.A1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3.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4.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每栋同时作业人数不超过 2 人。
5.C 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3.5m2.
烟火药基本的组成是氧化剂和还原剂,还包括黏合剂、添加剂(火焰着色剂、惰性添加剂)。
1)能量特征—火药做功能力,1kg火药燃烧时气体产物所做的功。
2)燃烧特性—火药能量释放的能力,取决于火药的燃烧速率和燃烧表面积。
3)力学特性—具有相应的强度,在高温下不变形、低温下不变脆。
4)安全性—火药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粉碎→混合→调湿→造粒→烘干
1.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2)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2人;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
(3)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料分别盛装。
(4)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机械设备,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混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黑火药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动筛混合,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
(6)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与药物接触的部分不应使用铁制部件,可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等材料。进行烟火药混合的设备应达到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要求,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铁质)和静电积累(塑料)材质。
(7)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物的混合应有专用工房,使用专用工具。
(8)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
(9)烟火药调湿,每栋工房定员1人。
(10)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
(11)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药物在干燥散热时,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2.烟花爆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
(2)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
六、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
(2)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温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资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烟火药。
(3)筑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4)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铁、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5)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应在专用场所进行;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干燥。
(6)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 75 ℃ ,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 ,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8)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