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在实际开展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管理、技术、综合等专门小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4.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专门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7) 总结事故教训: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6)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注意是“建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应由人民政府作出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注意: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调查组人员的组成
对于较大以上事故或复杂的事故,特别是造成重特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不仅要进行现场分析,而且还要进行事故后的深入分析。事故分析方法通常有综合分析法、个别案例技术分析法以及系统安全分析法等。
大多数事故都应在现场分析及所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深入分析,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和预防与控制事故的有效措施。而且由于这类事故分析相对于现场分析来说 可以更多、更全面地分析相关资料,聘请一些较高水平但受各种因素限制不能参与现场分析的专家,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分析。
(一) 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末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影响较大的:
(2) 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报时间: 民报官--1 小时; 官报官--2 小时
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事故现场示意图,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
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