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法》规定:
劳务派遣者、高校实习学生等都应当纳入单位安全培训和教育。
管理人员、全体人员——培训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指导和监督管理: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矿山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制定考试大纲: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
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
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煤矿、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矿山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培训:
①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④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 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对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1)厂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入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培训重点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 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重点是: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 (工段、区、队)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除此之外自我学习是重点。我国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是搞好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进入班组的新从业人员,都应有具体的跟班学习、实习期,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单独上岗作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对于学习、实习期,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的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确定。实习期满,通过安全规程.业务技能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街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均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行业规定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规定的离岗时间应高于国家规定,例如,电力行业规定为 3个月。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