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3) 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4) 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进行处理,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进行相互配合等。
(6) 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7) 建立举报制度。
(8) 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9) 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0) 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1 )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12) 组织事故调查。
(13 )事故信息发布。
(14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5 )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16)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职责。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监督管理的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式: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1.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2)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 作业现场检查。
(4) 提出意见或建议
(5) 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二、行政处罚相关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⑦关闭;⑧拘留;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证件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3.罚款:
违法事实确凿井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管理方式:
1.事前监督管理(各种资格证书、许可)
2.事中监督管理(行为、技术、物质)
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1) 行为监察( 管理制度、人员行为)
(2) 技术监察。(物)
3.事后监督管理(事故发生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