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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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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设备的使用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所属版本:2024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介绍

(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简记: 大客梯专职)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专题更新时间:2024/12/16 17:50:54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考点试题

多选题 1.甲公司将其制造的电梯销售给乙公司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关于电梯经营和使用的说法,正确的有()。
A . 乙公司应当至少每30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和检查
B . 甲公司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C . 乙公司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后60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D . 乙公司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E . 甲公司应当对该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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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某文旅公司在其运营的新区设有客运索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司对客运索道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
B . 应当将该客运索道的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被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C . 应当每周对该客运索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D . 无需为该客运索道设置安全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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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下列人员中,无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是( )。
A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B .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
C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D . 特种设备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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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电梯安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电梯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实施,禁止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安装
B . 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其他单位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C . 电梯安装前,应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D . 竣工后,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六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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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甲公司为一家小型物流公司,办公地点设在一座物流仓储大厦内,大厦产权归属乙公司,大厦内安装了5部货物专用电梯,电梯为丙公司制造,为了节约经费及提高工作效率,甲公司向乙公司租用了一部货物专用电梯。关于甲公司租用和管理电梯过程中,涉及甲、乙、丙三公司责权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丙公司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B . 乙公司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C . 乙公司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D . 甲公司应当对电梯履行维护保养义务,除法律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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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讲解: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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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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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筑类考试优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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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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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的经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 用中文。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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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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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的监察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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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 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可以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依照本法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其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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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容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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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简记: 大客梯专职)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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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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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与故障处理

(三)隐患排查与故障处理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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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 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可以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依照本法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其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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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经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 用中文。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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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容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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