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32学时 |
12学时 |
48学时(高危) |
16学时(高危) |
|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学时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 员(高危) |
72学时 |
20学时 |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
初次培训 |
再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
32学时 |
12学时 |
48学时(高危) |
16学时(高危) |
|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
24学时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 员(高危) |
72学时 |
20学时 |
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内容 |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 |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 |
同左 |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 ; |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 等知识 ; |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 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 |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 理方法 ; |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 |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 内容和要求 ; |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同左 |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同左 |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同左 |
1.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 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的
2.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3.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 本车间 (工段、区、队)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
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岗位之间工作街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 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 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主要负责人培训的内容 |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 |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 |
同左 |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 ; |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 等知识 ; |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 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 |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 理方法 ; |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 |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 内容和要求 ; |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同左 |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同左 |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同左 |
行业分类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制定主体 |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 |
应急管理部 |
煤矿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其他 |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 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的
2.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3.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 本车间 (工段、区、队) 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
车间 (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岗位之间工作街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 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 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