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结: 有制度、有投入、有人员、有保险、有设施、有评价、有措施、有预案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结: 有制度、有投入、有人员、有保险、有设施、有评价、有措施、有预案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受理由请和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 3 种
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2决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南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 (井) 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效期与延续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受理由请和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 3 种
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2决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南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 (井) 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效期与延续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