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工作业
具体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3 个小类
2.焊接与执业切割作业
具体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 个小类
3.高处作业 (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作业)
具体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2 个小类4.制冷与空调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2个小类
5.煤矿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小类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8 个小类。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具体指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指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加氯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 16 个小类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 5个小类
1.电工作业
具体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3 个小类
2.焊接与执业切割作业
具体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 个小类
3.高处作业 (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作业)
具体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2 个小类4.制冷与空调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2个小类
5.煤矿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 10 个小类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8 个小类。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具体指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具体指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具体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加氯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 16 个小类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具体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等 5个小类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合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1.培训方式及地点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2.免予培训
第九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1.考试程序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1.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1次
2.复审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复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复审或延期复亩不予通过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末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注销情形的。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 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培训方式及地点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2.免予培训
第九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原则上主要是免除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1.考试程序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1.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1次
2.复审程序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复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复审或延期复亩不予通过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末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注销情形的。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合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