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街接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治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情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3)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4)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治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化暴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灵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6)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7)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8)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对于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治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情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1.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3)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4)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治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化暴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灵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6)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7)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8)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