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要求,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
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
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