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铁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与辐射安全、⑦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注1】没有规定的,都适用《安全生产法》。
【注2】“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注3】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