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注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如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但,地方性法规等已经赋予了乡政府一定执法权的,则可以行使相应执法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