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
(1)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2)一般国有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3)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核算≠专户核算]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版
【注】安全费用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注】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