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按日计罚,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按日计罚的基本前提是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
实施按日计罚,“被责令改正”和“受到罚款处罚”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兼备。梳理本法相关规定,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包括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9条等条文。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注】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累加连续计算,并非按日倍增计算或者以其他方法计算,避免处罚过重。同时,本法有些条文还规定了“逾期未改正”的法律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在可以适用“按日计罚”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适用以上关于逾期未改正法律责任的规定。
例如,本法第10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行政机关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适用“按日计罚”,那么还应当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