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
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 后, 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合格证 ;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上岗证 ; 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
后, 颁发培训合格证。
【安全培训的发证】
培训合格人员 |
证书 |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合格证A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合格证B/C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
上岗证 |
其他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1)安全培训机构的要求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1) 安全培训大纲的要求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2) 安全培训的管理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要求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4)新招矿山井下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 被派遣劳动者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实习生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考核。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 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 考核。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
企业分类 |
负责考核的部门 |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应急管理部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
|
央企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省应急管理厅 |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
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 |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1)安全培训机构的要求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1) 安全培训大纲的要求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2) 安全培训的管理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要求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4)新招矿山井下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 被派遣劳动者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实习生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考核。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 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 考核。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
企业分类 |
负责考核的部门 |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应急管理部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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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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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省应急管理厅 |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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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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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 |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
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 后, 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合格证 ;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上岗证 ; 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
后, 颁发培训合格证。
【安全培训的发证】
培训合格人员 |
证书 |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合格证A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合格证B/C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
上岗证 |
其他人员 |
培训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