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 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