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1.及时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2月 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核销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新辨识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 3 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1.监控体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应急预案和装备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3.应急演练及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 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4.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 辨识、分级记录;
(2)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5.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重大变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应急演练及评估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 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 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2.重新辨识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 3 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