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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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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所属版本:2024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介绍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化暴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0:21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B .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C . 不需要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D .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
E .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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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 甲是A市B县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甲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应向A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B . 应向A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C . 应向B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D . 应向B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某公司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该公司经营安全的做法,正确的是()。
A .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批发许可证
B . 确保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C . 向其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D . 可以直接向个人出售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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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 )不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A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B . 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C . 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D .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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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机关是所在地(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A . 乡级人民政府
B . 县级人民政府
C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 省级人民政府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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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监理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筑类考试优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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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
注册安全工程师
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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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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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生产烟花暴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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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暴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 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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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化爆竹。

“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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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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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生产烟花暴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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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化暴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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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暴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3)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 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高频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化爆竹。

“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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