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 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 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 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 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 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 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