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的内容
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 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
(2)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五、事故责任认定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存在主观失误或过错的行为,致使本不该发生的而发生的事故。考试均为责任事故
六、事故调查组由属地的下列政府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
(1)人民政府。
(2)应急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公安机关。
(5)工会。
(6)有关专家(技术人员)
七、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分为: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分析包括: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机构设置不合理或未设置;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或检查不到位;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执行;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8) 安全投入不足
9)未执行安全奖惩要求
10)员工安全意识不足
11)应急预案不完善或未建立;未进行应急演练
12)现场管理混乱
13)风险辨识不到位
14)其他。
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3.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 1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 2 ) 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 3 ) 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4 .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 工作损失价值。
(3) 资源损失价值。
(4)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 其他损失费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