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大纲要求:
1、应急救援体系
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
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6、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No.73)
依据:34号令、75号令
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No.72 No.7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