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美国和加拿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为了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美国从1968年就开始实施NCP(National Contingency Plan)计划。在随后颁布的《清洁水法案》(CWA)、《超基金法案》(CERCLA)、《油料污染法案》(OPA)、《清洁空气法案》(CWW)等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建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整个体系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国家应急响应中心(NRC)统一协调管理。在这一体系中,从企业到地方再到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级别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计划(也就是我们说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国家应急响应队( National Response Team )、地区应急响应队 (Regional Response Team) 和联邦现场协调员 (Federal On-Scene Coordinators),不但赋予了联邦政府机构处理化学事故的权力和责任,而且还建立了很多资金资助体系,补偿州政府、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活动中的开支,保障了化学事故救援工作的开展。
为了应对处理包括化学事故在内的各种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国家安全等),加拿大联邦政府在1988年就开始实施了《紧急情况法案》(Emergencies Act)和《紧急情况计划法案》(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根据这两部法案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建立了从联邦政府到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紧急情况管理体系(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在这一体系中,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地区及地方政府开展广泛合作,同时还积极地寻求企业救援力量、自愿组织的参与、支持。1979年,
加拿大运输部就设立了运输紧急中心(CANUTEC),该中心的24小时应急电话能够及时向化学事故现场提供应急处理方面的信息、技术支持。加拿大化学品制造商、运输商还建立了多个服务全国的应急救援组织,包括化学品运输紧急援助计划(TEAP)、加拿大液化气体应急响应集团(LPGER)、化学品运输社区须知及紧急响应(TRANSCAE)等。此外,加拿大联邦设有两个重要的应急活动基金:紧急情况联合筹备计划(JEPP)和灾害救济计划(DFAA)。这些基金组织对促进加拿大应急响应体系的完善和正常运作,对加拿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⒉我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状
在我国化学工业建设的初期,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化学事故救援抢救工作,不过那时仅仅是以抢救伤员为主,因此各大化工企业相继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所,随后有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设立了化工职业病防治所。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原化学工业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1994年颁布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995年成立了“全国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网”,颁布了《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1996年,原化学工业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组建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该系统由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和8个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等组成。该系统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了加强,纳入了国家管理的范畴,为今后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⒊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差距
我国目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系统的应急体系,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上的职责不明确,特别是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二是缺少国家层面上的组织协调机构,对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化学事故难以实行统一指挥和实施有效救援;三是应急准备工作,特别是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经费等不落实。
三、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六个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根据国务院赋予的 “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这项职责,即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国家局党组总的工作思路,安全生产工作应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着重抓好“三件大事”、构建“六个支撑体系”、处理好“五个关系”、推进“五项创新”。在6个支撑体系中,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即是其中之一,这里包括矿山事故和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这项工作要求对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进行调整和优化,有选择、分区域建立若干个基地,配备必要的现代化装备,加强人员的技能训练,对特大事故能够及时实施有力的救援和处理,从而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要求尽快就体系框架提出总体方案。
为了有效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的规定,国家已经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1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的职责
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报考统计分析信息系统;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注册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的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报考统计分析信息系统;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