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2002年11月1日
空间效力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No.6)13项
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
预防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
其他条件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No.17)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No.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安全管理服务的提供(No.19)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NO.20)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6、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No.18)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NO.41)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资质——签安全协议——生产单位统管
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有关规定(NO.4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抢救——守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