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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辅导:第三章相关法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2日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3-7年)
刑事处罚的类型: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的特征:司法机关执行、更强的强制性、人身制裁
犯罪的4个构置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大纲要求:
1、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法规而承担的刑事
a、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4)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No.135)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6)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No.139)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No.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No.39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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