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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可燃气体报警器规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  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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