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T16135-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李开宝、赵招罗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Principles of estimate align=center>GBZ15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事故中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的一般原则和基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子、中子辐射外照射事故。
本标准不适用于β辐射事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13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T144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照射 accident exposure
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照射。
3.2 外照射 external exposure
体外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
3.3 一次急性照射 sjngle acute exposure
在短时间内受到的一次性大剂量照射。
3.4 分次照射 fractionated exposure
在较长时间内受到多次、间歇性照射。
3.5 延时照射 protracted exposure
在长时期内受到的低剂量率连续或间断性照射。
3.6 相对均匀和非均匀照射 relatively uniform irradiation and non-uniform irradiation
事故照射情况下,受照者体内的剂量分布往往是很不均匀的,当不同部位吸收剂量值的变化因子不大于3时可称作相对均匀照射,大于3时可称作非均匀照射。
4 受照人员的初步鉴别
4.1 根据当事人(或在场者)关于事故情况的叙述判断其是否受到事故照射。
4.2 应根据个人剂量计和场所辐射监测装置的测量结果鉴别人员是否受到事故照射,但必须注意非均匀和局部照射情况,避免误判。
4.3 有可能受到中子照射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血液、头发或其携带的金属制品的中子感生放射性活度的测量结果鉴别其是否受到中子辐射事故照射。
4.4 依据受照者早期出现的症状,如厌食、恶心、呕吐和腹泻等判断受照程度,参见GBZ104。
4.5 对暂时难于作出是否受照判断的人员,可假定其均受到事故照射,待获得剂量学资料后再作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