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别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的决策,造成了部分火灾隐患遗留。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献礼工程”几件大事工程等,由于“行政特殊性”,因而,绝大多数均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而且,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和检查。还有的地方虽然也制定了类似于项目审批,消防先行的行政规章,但是基本上也是形同虚设,执行乏力。这些都给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五)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适用范围受地域、发展程度、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从以上分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一是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火灾隐患,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火灾隐患能否及时彻底整改,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实践已经证明,党委、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改问题上态度越坚决、措施越有力,火灾隐患的整改就越及时、越彻底,反之则相反。
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实行群防群治。国家制定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整治火灾隐患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调动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火灾隐患实行群防群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一是实行举报制度。为充分发动各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大胆地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该面向社会公开设立消防监督举报电话,努力为公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公众与各类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这也同时为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查处和消除隐患开辟了一个新的信息渠道;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既不积极整改,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敷衍塞责、消极对抗的单位,除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还应该配合各级新闻单位,利用广大新闻媒体,将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开展跟踪报道,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