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组)是群众性的基层消防组织,是我国消防力量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城镇街道和村寨林区居民或村民在不脱离各自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上自愿组成,在自防自救中发挥骨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火灾危险日益突出,防火灭火任务也日益严峻。然而,各地义务消防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单位、地区义务消防队组织健全、管理完善,作用突出,为有效防止火灾发生,尽快扑救各类火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起到了极大作用。但许多地方或单位对义务消防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未组建义务消防队(组)。有的单位虽然在形势上组建了义务消防队,但义务消防队组织不完善,缺少必要的教育培训及训练,也不组织开展活动,未能发挥义务消防应有的作用。
下面,就义务消防队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请专家、同行们给予指正。
一、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是全面落实《消防法》,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
首先,义务消防队是我国消防力量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其次,义务消防负有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等重要职责。是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骨干力量。第三,义务消防队的成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本岗位的情况最为熟悉,即是防火骨干,又是灭火尖兵。他们发现火警最早,能及时使用就近器材扑灭火灾,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义务消防队员的条件和要求。
义务消防队一般是结合生产组织、民兵组织或者群众组织进行组建。义务消防队的成员范围不受限制,一般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都可自愿参加,可优先选择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水平者充当骨干力量。
义务消防队员应当做到“四会”:一会宣传消防知识和报火警;二会维护、使用灭火器具;三会发现、消除一般的火灾隐患;四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义务消防队应当做到“五有”:
一是有组织。要结合实际,建立组织相对完善的义务消防队。
组建义务消防队时,不宜片面追求人员众多,应力求精干,一般按职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总数30%,各种物资仓库按职工总数70%的比例建队。人员多的单位,比例可适当降低,人员较少的单位则应增大义务消防队员的比例。另外,应合理分部,使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队员,以保障灭火所需的基本力量,满足实际需要。
群众性消防队可编为中队或大队。义务消防中队一般人数20~30人,设队长1个,副队长1~2人;两个以上中队编为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整顿一次,主要任务是考核队员,开展评比、调整人员,兑现奖惩。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