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前提,也是建筑防火的关键。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等消防技术规范,从建筑工程的耐火等级、平面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给水灭火设备、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配置及室内装修防火等方面,详细规定了消防设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了建筑火灾的自防自救措施。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应认真严格执行上述规范标准完成消防设计。
目前,消防设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并未引起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足够重视,表现在:一是设计单位及人员只顾按建设方的主观意愿布置方案,忽略了消防技术规范的执行;二是设计人员执行旧规范造成设计依据错误。上述大部分规范是经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批准的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技术规范,其许多条文内容在旧规范基础上均不同程度作了调整。尤其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吸取河南省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烧死、大部分烟熏致死309人)等一系列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教训,在增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防烟(封闭)楼梯间及安全疏散标准等内容上作了大幅度修改;三是设计人员业务素质不足,未经消防设计培训上岗或在设计中曲解规范条文释义的情况仍然存在;四是设计人员缺乏对新型防火材料、先进消防技术及消防设施器材的了解、研究和推广,遇到上述问题,往往是设计依据不充分、设计思路局限,甚至在设计图纸资料上模棱两可应付了事;五是部分设计人员存在依赖思想,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在消防设计过程中不严格要求,过分依赖消防机构予以防火审核,提出问题再重复修改;六是建设单位根据使用功能调整或个别领导意见,随意指使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变更消防设计;七是施工单位由于施工管理、人员素质等多方原因未能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落实经消防机构防火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赶工期等目的往往边设计边施工,对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消防设计盲目执行;九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对有些未经防火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擅自发给施工许可证,准予施工。
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给建筑工程埋下了火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为确保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在各个环节的正确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程序”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好消防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并加大施工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各有关单位、部门落实消防设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交底,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遗留,共同做好建筑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