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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辅导:锅炉房位置、结构及布置等要求

来源:233网校 2013-03-06 10:57:00
  锅炉房在正式建造前应到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房审批手续。
  一、位置的安全要求
  (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其以上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h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4)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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