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有关精神,省厅决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取消由部门规章设定的5项特种作业证明事项、5项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事项(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0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资格证书 (复印件) |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 |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3 | 执业证 | 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4 | 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 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5 | 履职情况证明 | 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书面陈述、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