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关于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7]62号),有关报名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
㈠ “网上报名”时间: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定为:2007年4月2日上午9时起,4月27日下午17时止。
考生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登陆“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1218)进入我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5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㈡ “报名确认”时间
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
“报名确认”时间:2007年4月23日至27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即后门) .
联系电话:22203889.
㈢ 报考条件及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1.
二 、考试科目及时间
三 、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㈠ 考试方式
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仍为主观题,但改为网络阅卷,在考试时,考生必须注意: 1 、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 2 、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3 、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目、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普通函数计算器。
㈡ 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 、其他
㈠ 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陆“东莞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1218)用A4下载打印准考证。
㈡ 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附件:1、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
附件1
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 9月7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的条件: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二、 报名者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1、《200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用A4纸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申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外省市转入考生须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无论何时,经查属实的,将按人事部令第3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