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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将成为香馍馍,住建部要求建筑单位必备!

来源:233网校 2019-04-05 00:00: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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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实施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电子版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为: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推广使用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第005页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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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注重提高专业素质,拓宽发展通道,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从指导图册中我们可以看出,住建部要求建筑企业按照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肯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不配或者配备不足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国家法律法规对注安的配备要求以及未按要求配备的相应罚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草案送审稿)
罚则第九十四条  将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执法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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