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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施工单位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来源:233网校 2020-02-17 10:01:00

河南郑州、山东青岛、浙江等住建部门发文,施工单位在复工后产生的防疫成本,如隔离人工费用、防疫物资等各项防疫措施产生的费用全额追加列入工程造价,这对施工单位确实是一个好消息!

各地住建局发文详情如下:

郑州市

郑州市住建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正式明确:自2月13日起,

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青岛市

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

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在施工现场内划定独立区域作为隔离观察区。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可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协调解决。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浙江省

2月12日,浙江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发布18条政策举措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针对建筑企业,《通知》提出:

1、工程造价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2、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3、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5、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6、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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