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技术专家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科学管理水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工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进行技术服务、评估论证等工作,并形成专家意见,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专家对其做出技术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 专家库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建, 负责组织审定专家的入库、考评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六条 建立专家准入机制,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熟悉国家相关专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3、能够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4、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二)专业条件:
工程质量技术专家
1、具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在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材质量检查等方面,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3、具有工程质量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的一项)。
4、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优先考虑。
安全技术专家
1、具有1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的一项)。
3、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行业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及决策咨询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及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理论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或审核验收技术相关工作经历,长期从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规划以及铁路、水利、交通、电力、自控、燃气、化工、能源等相关领域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4、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可以优先考虑。
(三)其它:
1、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全日制学历限制。
2、已进入“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城市建设相关专业)及“赤峰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消防、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可直接申请入选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技术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程序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征集公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相关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均可推荐。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携带身份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各旗县区住建局对本辖区申报专家库成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各高校和市级以上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专家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填写《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相关材料审核后统一报市住建局。
(三)审定。市住建局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并研究确定初定人选。
(四)公示。通过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自然日。
(五)聘任。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聘任为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专家的聘用期为三年,由市住建局颁发聘书,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布。
第八条 专家增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要符合第六条要求,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质量技术专家
1.为工程质量、勘察设计、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服务。
2.参与全市工程质量、勘察设计、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方面鉴定评估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等工作。
3.为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审图机构等提供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安全技术专家
1.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服务。
2.对突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相关学术经验交流工作。为各旗县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各类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对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4.为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提供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应急预案理论培训;为建筑施工企业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急演练提供指导
5.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
1.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参与消防技术标准、重点课题、政策调研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咨询、评审、论证、培训等工作。
4.参与建设工程领域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享有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法律法规,遵守廉洁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应接受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有关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为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专家聘任后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并每年参加一次关于廉洁自律、政策法规、业务能力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四条 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选派使用专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并按照本制度的程序进行;
(二)适量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工作任务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是否使用专家及使用数量;
(三)选派原则。使用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在专家库中抽取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家,原则上按奇数抽选。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专家报酬由专家使用单位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内公资管发[2017]16号)及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赤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14﹞291号)和《赤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赤财行﹝2019﹞397号)规定和标准报销(如有新标准规定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项目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工作任务的,每天报酬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章 解聘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信息档案,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信息档案包括个人简历、投诉情况、培训情况等。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二)专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报告、意见和结论的;
(七)未经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擅自以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名义组织或从事活动的;
(八)在执行任务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十)在专家劳务费之外,另行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十一)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解聘后聘书同时作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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