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报考指导>政策法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版)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7日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监总局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说明

相关阅读

ȫ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