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