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锅炉的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六条 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 ≥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 ≥4.2MW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