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压力容器用钢要求
(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3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⑴不大于0.45%。如需选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户的同意;
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如果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ь≥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2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15%。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⑵不应大于0.25%。且应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按图样规定。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