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爆破片及装置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爆破片及其装置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有满足爆破片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压力机和相应的下料、成型、开槽设备。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吊、传送和热处理设备。
(四)应有保证爆破片及其装置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激光切割机。
(五)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
(八)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常温和高温爆破压力试验装置。
(九)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六十二条 气瓶瓶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气瓶瓶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具备足够的存放气瓶瓶阀原材料、辅料、外协件、外购件和产品的库房。
(三)应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锻压成型、机加工设备、螺纹加工等专用设备以及起吊、传送设备。
(四)应具备产品型式试验和其他检验所需的装置和器具(如启闭力矩测定、气密性试验、耐振性试验、耐温性试验、耐压性试验、耐用性试验、安全泄放装置试验、真空度检验等装置)。
(五)应具有阀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文中附件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和《关于公布〈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00号)同时废止。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