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应急〔2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统一委托省人事考试院具体承担。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四条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自主命题,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科目《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关专业科目之一。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七条 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办法管理,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滚动周期内,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一般不予认可。
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我省申请注册的,应当加考《安全生产实务》的相关专业科目之一。
第九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专业(增项) 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增加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应试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省属和中央在皖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具体负责相关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逐步试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符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