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意稿)》(国资委令第21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订《暂行办法》共6章43条,修订后《办法》为6章51条,主要:一是进一步突出分类分级管理;二是进一步突出全员安全责任制;三是进一步突出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突出向事前预防转型;五是进一步突出防范重特大事故;六是进一步突出本质安全建设;七是进一步突出对员工的关心关爱。
其中,修订《管理办法》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和重要性,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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