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即10月5日起),有效期限为二年。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可免试直接在系统申领建筑施工企业A、C电子证;满足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免试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B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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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六条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已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不再提供社保材料。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受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类中选择一类。
具有机械或土建单一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换发综合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通过另一类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施工类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的相关要求,我省重新修订完善《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办法》主要从哪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类别、各级住建部门管理权限;二是考核发证,明确了申请考核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类别的规定、考核内容、各部门考核职责、考核考点的设置、免试要求、考核命题及计分原则;三是延续变更,明确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延续条件和内容;四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管理职责、对考核缺考、违纪的处理规定、变更频繁引发的证件不足监管进行了规定;五是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
三、什么条件可以免试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A、B、C证?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可免试直接在系统申领建筑施工企业A、C电子证;满足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免试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B证。
四、如何推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鼓励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申请开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施工企业择优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所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如何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答:《办法》对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和日常管理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办法》,是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各地住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贯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熟悉、掌握《办法》内容,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办法》是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开展业务培训,保证《办法》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办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认真开展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要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扎实推动《办法》落实落地。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4696/zfcxjst/c114792/202309/c00_316652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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