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律制度
(1)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订立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可撤销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等签订的合同。
(6)合同的履行
①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①继续履行;②赔偿损失;③支付违约金;④遵守定价罚则;⑤采取补救措施。
2、物权法律制度
(1)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抵押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
出质范围: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婚姻法律制度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③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④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与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⑤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继承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父母,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产分配: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嘱继承】
①自书遗嘱由遗瞩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⑤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个人独资企业法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申报债权。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6、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
①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
③财产转让:向他人转让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可优先购买;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④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或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时,应向其退还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企业
①设立条件: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②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财产清偿: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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