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客体 |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①购买假币; |
主体 | 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2、持有、使用假币罪
客体 |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客体 |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故意 |
2、高利转贷罪
客体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故意 |
3、违法发放贷款罪
客体 |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 |
主观方面 | 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 |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客体 |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客体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 |
主体 |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故意 |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客体 |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客体 |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 |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 |
主体 | 特殊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概念 | 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客观方面 | 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主体 |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客观表现 | 行为主体“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
主体 | 特殊主体(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10、洗钱罪
客观方面:《刑法》中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集中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
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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